- 何清顺;
Halliday的语法隐喻仅涉及概念隐喻和人际隐喻,但Martin等人认为还应该包括语篇隐喻。依据系统功能语言学的元功能思想,Martin等人所指的语篇隐喻有些只是概念隐喻和人际隐喻在语篇中的表现,并不符合语法隐喻产生的条件。以此为基础,从非限定小句连接者的角度可以提出四种符合双重语义特征的语篇隐喻类型:(1)详述型非限定小句;(2)没有连接词的延伸型和增强型非限定小句;(3)由介词体现连接者功能的延伸型和增强型非限定小句;(4)非限定动词介词化的增强型非限定小句。
2013年06期 v.29;No.100 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7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326 ] |[下载次数:334 ] |[引用频次:2 ] - 刘祖勤;
语言如何从原始阶段发展到当前的水平仍然是个谜团,相关的理论假设不少,其中Halliday提出语言的大部分历史是"去隐喻化"的历史。为了探究语言发展的可能情形,有必要对Halliday的这一思想进行反思。如果把语言种系进化和个体语言发展同时加以考察,那么可以有理由说,人类语言在其进化之初就其体现形式的本质而言是一致性的,语言的发展史不仅仅是一个"去隐喻化"的过程,更是一个隐喻化的进程;人类语言发展可能是从一致式衍化出隐喻式,遵循"隐喻化"和"去隐喻化"的动态交互模式。
2013年06期 v.29;No.100 8-12+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35 ] |[下载次数:208 ] |[引用频次:3 ] - 施云峰;解宇红;
Halliday在其著述中并没有充分关注非限定成分,对动词-ing形式在名词词组中作前置修饰成分和后置修饰成分的研究更显简略,他认为动词-ing形式在名词词组中可作修饰语和类别语,这时动词-ing形式可转化为作性质语的级转移关系小句,形式为"thing+which does/is doing"(如a sleeping dog)。但对于另一种情形(如a sleeping bag),原先的"thing+which does/is doing"难以解释,只能以"a bag(which is used)for sleeping"来解释。本文拟从功能语言学的视角,对动词-ing形式作为前置修饰成分的这两种情形及其不同的形式进行探讨,考察其相同形式下的不同意义与功能。
2013年06期 v.29;No.100 1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332 ] |[下载次数:142 ] |[引用频次:4 ] - 徐来娟;
长期以来,text和discourse是语言学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本文对这两个术语从定义、关系、使用和汉译等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和探讨,指出两者在意义上有重叠,都可以作为语法单位、语义单位、言语行为和多模态符号,且用法也相同;不同的是,discourse还可以表示更高层次的意义——社会实践,而text则不行。Discourse比text的意义更加宽泛,这与它们的字典释义是一致的。Text和discourse之间存在着以同义和产品—过程关系为主导的各种关系。对它们的汉译要以两者所表达的具体概念为基础,以不产生意义冲突为标准。
2013年06期 v.29;No.100 18-2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33 ] |[下载次数:520 ] |[引用频次:8 ] - 谢翠平;
<正>一、引言Halliday[1][2]多次提到,他创建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目标就是要构建"适用语言学"(appliable linguistics)。Halliday第一次正式使用appliablelinguistics这个术语是在2006年3月香港城市大学"韩礼德语言研究智能应用中心"的成立仪式上。他强调,语言学是"适用的"(appliable),而不是"可应用的"(applicable)。Halliday[1]所谓"适用",指的是适用于各种操作环境,各种应用范围,而"可应用的"只适合某一特定目的。之后不久,黄国文领导的中山大学功能语言学研究所于2006年12月10~12日在广州召开了"功能语言学与语篇分析"高
2013年06期 v.29;No.100 22-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324 ] |[下载次数:299 ] |[引用频次:0 ]
- 冯英;张明磊;
行政法规规章作为社会规则,其实质是对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对社会的影响力巨大。行政立法听证作为体现程序正义的一项制度设计,其功能价值有待学术界做进一步探究。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听证对于举办听证的立法者与听证参与人既具有公平功能又具有效率功能,但这些功能并未转化为行动力量。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听证针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性质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在资源、目标、人性、效率的约束条件之下,听证的举行对于不同主体而言意义大不相同。制度选择应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考量,并应在理念与制度上以"保障公民参与权"为本位予以树立和建设。
2013年06期 v.29;No.100 52-59+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27 ] |[下载次数:194 ] |[引用频次:7 ] - 王雅琴;
资源环境代价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掣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偏离我们党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文明建设,引起了国家、社会和业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将人们的视线引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资源环境监管职责的落实:环境监管失职将受到严惩。但依笔者见,由于种种违法乱象的背后几乎都有政府的"身影":或者存在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善的问题,或者存在政府的"藏私"目的,故过度依赖司法化的途径难以彻底根除资源环保的乱象。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五位一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从源头上抓资源环保才是良策,即应从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抓起,促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源环境领域能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社会管理,真正成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2013年06期 v.29;No.100 60-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289 ] |[下载次数:144 ] |[引用频次:2 ]